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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雲南出台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定
  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要追究領導責任
  近日,雲南省委制定出台《中共雲南省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要求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。《規定》明確提出6種應追究各級黨委(黨組)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責任的情形,比如隱瞞不報、壓案不查等。
  廉政教育內容須進黨校培訓班
  何為主體責任?《規定》明確,黨委(黨組)的主體責任,包括黨委(黨組)集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責任。
  主體責任應如何落實?《規定》要求,領導班子應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並每年要向上一級紀委報告落實情況。
  主要負責人還要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、重大問題親自過問、重點環節親自協調、重要案件親自督辦。同時,對涉及本地區、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,應當及時召集會議作專題研究。
  中心組每年要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學習,主要負責人每年親自上廉政黨課不少於1次,堅持每年對新提拔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培訓。各級黨校舉辦的幹部培訓班,必須安排廉政教育培訓內容。
  6情形要追究領導班子成員責任
  《規定》還明確,各級黨委(黨組)及其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,應當追究責任的6種情形:
  一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,或者對上級黨委、紀委交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傳達、不部署、不落實,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;二是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、壓案不查的; 三是群眾反映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,特別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,造成惡劣影響的;
  四是違反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選人用人,或者用人失察、失誤造成惡劣影響,特別是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幹部的;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,或者連續兩年以上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;六是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。
  根據《規定》,黨委(黨組)違反本規定,情節較輕的,責令作出書面檢查;情節較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進行調整處理。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,情節較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作出書面檢查;情節較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給予黨紀政紀處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  都市時報 記者 杜弘禹  (原標題:雲南: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要追究領導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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